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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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梁继昌的公开信

1. 过去两天,你不回应我公开向你提出的问题,也不回应传媒的查询,是可忍孰不可忍。

2. 原来是你两年多前已经写信给税务局局长,要求局长本人亲自调查我的税务问题。过了两年,原来你是两位呈请人之一,在立法会利用20位议员即可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的机制,发起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我的税务问题。然后你自己坚持要加入和留在这个调查委员会。

3. 你在今年的3月1日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开说我接受紧香港税务局调查,不宜做全国政协副主席,原来唯一的根据,是税务局没有通知你:不会调查此事。

4. 不过,原来你其实知道:香港税务局不会告诉你是否正在查我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税务问题,因为你自己在2014年10月20日你的Facebook上面说:「黄局长回信给我,援引了税务条例第112章第4条(公事保密)规定,即是税务局职员不能向其他人士透露纳税人的资料。」

5. 我的离职协议,全文已经公开两年多,你作为专业会计师,从来没有指出过协议中哪一部份涉及的哪一笔款项,需要交甚么税?薪俸税?利得税?增值税?遗产税?

6. 你两年多前写信给税务局局长,要求局长亲自调查此事,然后再打电话给局长「追问」,(这是你在当时Facebook上的原话),你是在施压吗?

7. 你作为专业会计师,看过我的离职协议全文,应该知道UGL 给我400万英镑,作为在两年时间内「不挖角,不竞争」的补偿,实在不必纳税。你向税务局报案,只是想营造税务局调查我的假象;两年多后我仍然没有收过外国或香港税务局的任何查询,你就在立法会作为呈请人,提出要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都只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在香港,在全国以至国际社会发放一个讯息:香港的行政长官梁振英正在被调查。你真的要坚持留在这个调查委员会,让大家看到你自编自导之后还要自演吗?

8. 这是香港政治极度劣质化的实例。利用向税务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包括向廉政公署举报,然后公开或私下说某某官员正在被调查,这种做法和早年营业车司机向廉政公署举报,诬陷抄牌的交通警察一样。这些利用执法机关作为打击政府官员的手段必须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

9. 立法会议员没有诽谤官员的免责权,说了一些没有事实根据,诽谤他人的话,然后辩说: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下,行政长官不应告人诽谤;说立法会议员有免责权;是不是在告诉大家,大家以后都不必相信这位立法会议员的说话?

10. 如果梁继昌可以这样做,用同一标准,大家是否可以去中国内地的税局,举报梁继昌、他的同事和他任职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业务的成本和收入分配问题上,因此在报税问题上,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税法,然后在两年多后,在没有税局确认正在调查梁继昌和他公司的情况下,大家在社会上公开说:梁继昌和他的公司「正在接受紧内地和香港税局的调查」?我当然不赞成这个做法,不会这样做,我也相信梁继昌和他的公司不会瞒税漏税。

11. UGL在我离开公司时签的离职协议,在占中期间被澳洲传媒全文公开,至今已有两年半,虽然香港部份泛民议员仍然不断炒作,但两年多来,和这事有关的公司、银行和所有其他持份者,包括接受过香港某些人报案的外国监管和执法机关,都没有向我查询或者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有,香港人可能不知道吗?

12. 你说民事案不构成利益冲突。真的吗?诽谤案不涉及法律费用、赔偿对方堂费、或赔偿名誉损失吗?这不是金钱吗?没有利益冲突,就没有角色冲突吗?你在调查委员会中的言行,能够被社会视为持平公正吗?

13. 提出呈请的时候,你没有申报你是税务问题的报案人。在调查委员会的会议上,你没有申报你作为报案人和诽谤案被告人的身份。众所周知,利益和身份的申报,包括任何关于是否需要作出利益和身份申报的查询和讨论,必须在会议上作出,你没有。你说你是私下和主席及秘书处讨论过,为甚么要在私下讨论?为甚么不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在会上提出后,如果主席要你避席,你可以即时避席,这是惯常、正常、正确和合法的做法。你没有。用某些人的标准,是否可以到廉政公署举报?

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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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