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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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何昆洛同學

教育大學何昆洛同學昨日在明報撰文,指近年「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實質任命權」的說法是「搬龍門」,有違當年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理解。

事實是,《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有行政長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條文。除了任命行政長官外,這兩份文件更進一步規定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然行政長官在產生主要官員過程中的權力只是提名權,就清楚說明了中央任命主要官員的權力是實質的權力,而不是象徵性的權力。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和任命行政長官的權力是同一個概念。

經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的實質任命,道理也很清楚。因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遠較其他國內外城市的自治權力為高,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對行政長官高度信任,否則不能委以大權。

如果香港不是實施高度自治,如果自治權力只等同與外國城市的自治權力,相信不會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個規定。因此,「實質任命權」和「高度自治」是一體兩面的。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