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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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梁繼昌的公開信

1. 過去兩天,你不回應我公開向你提出的問題,也不回應傳媒的查詢,是可忍孰不可忍。

2. 原來是你兩年多前已經寫信給稅務局局長,要求局長本人親自調查我的稅務問題。過了兩年,原來你是兩位呈請人之一,在立法會利用20位議員即可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的機制,發起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我的稅務問題。然後你自己堅持要加入和留在這個調查委員會。

3. 你在今年的3月1日召開記者招待會,公開說我接受緊香港稅務局調查,不宜做全國政協副主席,原來唯一的根據,是稅務局沒有通知你:不會調查此事。

4. 不過,原來你其實知道:香港稅務局不會告訴你是否正在查我或者任何其他人的稅務問題,因為你自己在2014年10月20日你的Facebook上面說:「黃局長回信給我,援引了稅務條例第112章第4條(公事保密)規定,即是稅務局職員不能向其他人士透露納稅人的資料。」

5. 我的離職協議,全文已經公開兩年多,你作為專業會計師,從來沒有指出過協議中哪一部份涉及的哪一筆款項,需要交甚麼稅?薪俸稅?利得稅?增值稅?遺產稅?

6. 你兩年多前寫信給稅務局局長,要求局長親自調查此事,然後再打電話給局長「追問」,(這是你在當時Facebook上的原話),你是在施壓嗎?

7. 你作為專業會計師,看過我的離職協議全文,應該知道UGL 給我400萬英鎊,作為在兩年時間內「不挖角,不競爭」的補償,實在不必納稅。你向稅務局報案,只是想營造稅務局調查我的假象;兩年多後我仍然沒有收過外國或香港稅務局的任何查詢,你就在立法會作為呈請人,提出要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調查,都只有一個共同目標:就是在香港,在全國以至國際社會發放一個訊息:香港的行政長官梁振英正在被調查。你真的要堅持留在這個調查委員會,讓大家看到你自編自導之後還要自演嗎?

8. 這是香港政治極度劣質化的實例。利用向稅務局或其他執法機關,包括向廉政公署舉報,然後公開或私下説某某官員正在被調查,這種做法和早年營業車司機向廉政公署舉報,誣陷抄牌的交通警察一樣。這些利用執法機關作為打擊政府官員的手段必須用民事及刑事手段遏止。

9. 立法會議員沒有誹謗官員的免責權,說了一些沒有事實根據,誹謗他人的話,然後辯說: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大前提下,行政長官不應告人誹謗;說立法會議員有免責權;是不是在告訴大家,大家以後都不必相信這位立法會議員的說話?

10. 如果梁繼昌可以這樣做,用同一標準,大家是否可以去中國內地的稅局,舉報梁繼昌、他的同事和他任職的公司,在香港和內地業務的成本和收入分配問題上,因此在報稅問題上,違反了國家和地方稅法,然後在兩年多後,在沒有稅局確認正在調查梁繼昌和他公司的情況下,大家在社會上公開說:梁繼昌和他的公司「正在接受緊內地和香港稅局的調查」?我當然不贊成這個做法,不會這樣做,我也相信梁繼昌和他的公司不會瞞稅漏稅。

11. UGL在我離開公司時簽的離職協議,在佔中期間被澳洲傳媒全文公開,至今已有兩年半,雖然香港部份泛民議員仍然不斷炒作,但兩年多來,和這事有關的公司、銀行和所有其他持份者,包括接受過香港某些人報案的外國監管和執法機關,都沒有向我查詢或者採取任何行動,如果有,香港人可能不知道嗎?

12. 你說民事案不構成利益衝突。真的嗎?誹謗案不涉及法律費用、賠償對方堂費、或賠償名譽損失嗎?這不是金錢嗎?沒有利益衝突,就沒有角色衝突嗎?你在調查委員會中的言行,能夠被社會視為持平公正嗎?

13. 提出呈請的時候,你沒有申報你是稅務問題的報案人。在調查委員會的會議上,你沒有申報你作為報案人和誹謗案被告人的身份。眾所周知,利益和身份的申報,包括任何關於是否需要作出利益和身份申報的查詢和討論,必須在會議上作出,你沒有。你說你是私下和主席及秘書處討論過,為甚麼要在私下討論?為甚麼不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在會上提出後,如果主席要你避席,你可以即時避席,這是慣常、正常、正確和合法的做法。你沒有。用某些人的標準,是否可以到廉政公署舉報?

梁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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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